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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出租手续该怎么办(2004-10-1)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私房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书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

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符合出租条件的,由房管部门颁发《私房出租许可证》。

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表》,租赁合同与登记表一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

在以下情况下,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或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连续半年以上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无故累积6个月不交付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内搭建或改变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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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租房咨询时间:2004-10-1 23: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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