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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租房指南,房东绕过中介签约被判支付中介费(2004-10-5)

 某单位委托中介公司替自己的商铺招租,却又跳过中介公司,同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签订了租赁合同。为讨中介费,中介公司将对方告上法院。

2001年9月25日,甲公司与某中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委托合同》,约定将属下本市一处底层商铺进行招商,有关费用为33万元一年,委托期限自2001年9月25日至2002年3月24日。双方特别约定,委托方若和中介公司所介绍过的交易对象,在签订本确认书后的一年内无论以何种方式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视为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中介责任,委托方仍应付给服务报酬。

同日,中介公司业务员向乙公司推荐了该商铺,乙的经理获悉该铺面房系甲公司的,即向业务员表示同他们很熟,可以直接找其谈判,但仍接受了中介公司的服务,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确认书》,并付了3000元服务费。之后乙公司即和甲洽谈租房事宜,却未告知此事是通过中介方介绍的,而中介公司业务员也未向甲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同年11月7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6年,年租金为人民币23.8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中介公司提起诉讼,称签约当天陪同乙公司负责人实地查看,该公司表示有意承租,但甲公司表示不予考虑而未果。现得知双方私下接触并签订租赁合同,故要求按照《招商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费2.75万元。

甲公司则不认可中介公司的诉称,认为中介公司是向他们介绍过客户,但都没有成功。甲公司与乙公司本来就因业务往来有接触,2000年6月,乙公司就曾租赁甲公司的另一处房屋,这次合作是他们与乙公司自行协商的结果,与中介公司无关。甲公司声称当初中介公司出示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内容对自己不利,更何况中介公司收取乙公司的介绍费仅为合同约定的一半,说明其服务是不到位的。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后,中介公司向甲公司介绍了客户,其中就有已与甲公司签约的乙公司,中介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原来有合作关系,但乙公司向法院证实了,系中介公司推荐与甲公司洽谈房屋租赁事宜。故中介公司主张的中介费应予支持,但中介费的数额应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实际租赁费用为据计算,遂作出一审判决,由甲公司付给中介费1.9833万元。

房屋中介服务是本市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热点。不论是市民居住房屋的中介,还是企业商铺房的中介,作为委托方应审慎对待。一旦达成了委托,就需按约定条款来办事。特别是目前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各种非法的中介行为充斥市场,委托中介应找那些有资质的,有信誉的大公司。反过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作为委托方也应诚信办事,认真对待已签的中介协议,认为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签约时就应剔除,以免造成日后诉讼,使自己处于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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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租房咨询时间:2004-10-5 2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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